代購面膜質量檢測,報道出來了。
朋友圈代購質量誰擔責,107款微信代購面膜質量檢測
2019年全國化妝品安全科普宣傳周活動由國家藥監局主辦,中國健康傳媒集團承辦,國家藥監局新聞中心、評價中心、高研院、信息中心協辦。
活動上顏江瑛強調,化妝品安全成為民生關注新熱點,公眾的化妝品消費安全受到新挑戰,化妝品監管體制機制建設面臨新課題。同時,伴隨著互聯網經濟的不斷發展,化妝品違法違規行為更加復雜、更加隱蔽。
“毒面膜”致消費者“毀容”
諸如“毒面膜”致消費者“毀容”的化妝品安全事件頻頻被各大媒體報道,因使用“激素面膜”而患上激素性皮炎的患者日益增多。研究表明,糖皮質激素外用可降低毛細血管的通透性,減少滲出和細胞浸潤,具有抗炎、抗過敏、抗休克、免疫抑制等多種作用。臨床上糖皮質激素作為抗感染藥物,可抑制纖維細胞增生,減少5-羥色胺形成。
因此,使用含有糖皮質激素的面膜,雖然能夠在短時間內達到速效美白、鎖水嫩膚的效果,但長期使用將會引起皮膚萎縮變薄、毛細血管擴張、毛囊萎縮、痤瘡等癥狀;且一旦停用,皮膚就可能出現發紅、發癢、紅斑、丘疹、脫屑等因使用含糖皮質激素的面膜而導致的依賴性皮炎癥狀;在過量使用時還會導致血糖升高、高血壓、骨質疏松、免疫功能下降及肥胖等危害。
因此,糖皮質激素類(Glucocorticoids)物質在《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中被明確列為化妝品禁用組分。
107批次微信朋友圈面膜調查
本調查從微信圈購買面膜類化妝品,以《化妝品中四十一種糖皮質激素的測定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和薄層層析法》(GB/T24800.2—2009)中的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面膜類化妝品中氟輕松檢測方法(高效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的通告(2016年第88號)為檢測依據,優化實驗條件后進行糖皮質激素類物質的含量測定,為網絡銷售化妝品的安全監管提供依據。
樣品采集從微信圈隨機采集了國內外品牌的面膜產品共計107批次,涵蓋了中國、韓國、日本等不同國別產地,其中我國化妝品*多,為75批次,其次為韓國化妝品,共16批次,其余為其他各國產品,具體分布情況見圖1。我國化妝品主要來自廣東、上海、山東等地區,其中廣東省*多,為50批次,其次為上海市,共17批次。
質量控制
所有樣品測定的實驗過程均在質量控制下進行。實驗所用分析天平、液相色譜-質譜儀等關鍵設備均由專業人員維護保養,并進行定期檢定、期間核查。42種糖皮質激素類物質回收率在90.6%~108.7%,平行樣品中的相對標準偏差(RSD)為1.9%~6.4%,儀器的檢出限、靈敏度和定量測定范圍滿足要求。
結果與分析
在購買的107批次樣品中,共有3批次樣品檢出糖皮質激素類物質,總檢出率為2.8%。在被檢出的3個樣品中,涉及5種糖皮質激素:曲安奈德、氫化可的松、可的松醋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氫化可的松醋酸酯,檢出質量比為0.559~859mg/kg,檢出樣品中,有2批次產地為中國,均只檢出一種糖皮質激素類化合物;1批次產地為泰國,共檢出四種糖皮質激素類化合物,其中檢出的氫化可的松醋酸酯含量高達859mg/kg。
3在微信圈購買國內外不同品牌面膜共107批次,利用液相色譜-質譜法測定樣品中42種糖皮質激素含量。在購買的107批次樣品中,共有3批次樣品檢測出糖皮質激素,總檢出率為2.8%;檢出的禁用物質包括:氫化可的松、可的松醋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氫化可的松醋酸酯、曲安奈德,檢出質量比含量為0.559~859mg/kg。2017年第二季度所抽檢的微信圈經營化妝品中糖皮質激素總檢出率較低,但個別物質添加水平顯著過高。
陽性樣品中不僅存在添加單一糖皮質激素類化合物的情形,也存在添加多種糖皮質激素類化合物的情形,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容易誤用、濫用,對健康造成*大危害。
化妝品經營者監管少
現階段,參與化妝品經營的主體越來越多,不僅存在傳統的線下交易,也同時存在網絡平臺上的線上交易,且同一主體可能會同時存在線上線下銷售行為。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原衛生部令第3號)(以下簡稱《條例》)及《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原衛生部令第13號)規定,政府監管僅對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衛生監督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而對化妝品經營者限制較少。
作為化妝品經營者,既不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也無需在監管部門備案。由于缺乏諸如食品、藥品等行業實行的經營許可制度,難以增強化妝品經營者產品質量安全意識,規范化妝品經營者主體責任和經營行為,更易導致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化妝品流通。
作為消費者,因使用化妝品所造成的人身健康損害,只能通過責任侵權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主張違約賠償及侵權損害賠償。
部分觀點認為“第三方平臺”與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平臺上的購物賬號的概念并不一致,微信沒有改變雙方交易的信息,未參與交易其中,只是起到渠道、橋梁作用;通過微信進行交易屬于偶發性的個人之間的交往,應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是否構成欺詐,抑或是否構成侵權,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
現行體制難以調整微信朋友圈化妝品經營違約、侵權糾紛
在我國目前體制下,完全脫離政府監管,將難以通過民事法律有效調整消費者和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及基于微信圈和微博等化妝品經營者之間的違約、侵權糾紛。
因此,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化妝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等材料進行審查并建立入網化妝品經營者檔案,對入網化妝品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化妝品的自然人身份證號碼等信息進行登記,開展化妝品質量安全自檢自查、形成化妝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及停止平臺服務制度,建立化妝品經營者信用信息平臺。
對于僅起到“橋梁”作用的微信圈,仍應當通過網絡技術手段,將其納入監管領域,加強網絡交易“橋梁”提供者的主體責任,對于平臺使用者進行審查登記和實名制度,如提供有效聯系方式及居所地、經常居住地地址等,如出現化妝品質量安全糾紛,則由網絡平臺提供者承擔不完全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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